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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21-06-09   访问量:1505
  • 目前执行的电池指令为91/157/EEC及延展指令98/101/EC、2002/525/EC。

      指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,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.0005%的电池和蓄电池(汞含量不超过2%的纽扣电池除外)。

      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(镉>0.025%,铅>0.4%)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。

      欧盟第93/86/EEC指令要求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、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。

      欧盟第2002/525/EC号指令规定,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。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。

      2006年7月6日新的电池指令2006/66/EC已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,从2008年9月26日起,含镉量超过0.002%的电池将禁止在欧洲境内销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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